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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2-09-20 09:41信息来源:歙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 作者:歙县人大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为全面了解《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梅代军主任为组长、洪淦虎副主任为副组长,人大法制委员会及监察和司法工委委员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7月下旬至8月下旬,邀请县委政法委负责同志一起实地走访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826日组织公检法司等18家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执法检查前,为进一步领会《条例》的精神要义,还特别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潘继东作《条例》解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执法检查总体情况来看,《条例》自20191月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我县经济发展稳中求好、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强化《条例》宣传落实。一是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按照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多途径多方式地开展学习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灵活、高效、便捷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扩大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营造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单位。三是将纠纷调处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原则,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这个关键少数的作用,有力推动了全县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开展。

(二)完善社会治理格局。针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风险跨界性、关联性、穿透性增强的新特点,以县综治中心建设为统领,将网上受理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心理咨询、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纳入中心标配,统筹多方资源力量,努力搭建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平台。坚持标准化理念,根据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的不同定位进行升级换代,全县三级平台实现全覆盖。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如郑村派出所紧紧围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利用多元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联合县法院、检察院、镇司法所、律师、村干部一起,成功调处了一起十多年的兄弟积怨,使其整个大家庭成员之间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三)构建纠纷调解体系。坚持以法治视角和法治方式,积极整合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非诉讼化解资源,推动多方主体参与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格局。我县28个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及192个村居均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道路交通纠纷、医疗纠纷、信访事项、商会、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与县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依托辖区派出所建立12警民联调室。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室。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成立全国人大代表姚顺武个人调解工作室。富堨镇发挥乡贤在调处纠纷中的优势成立九如调解工作室等。努力将矛盾纠纷消解于未然,确保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

(四)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县法院抓住诉调对接这个关键,着力加强与各调解组织、调解力量的对接与沟通,引进社会多元力量,保障四大平台(综合治理平台、行业组织平台、律师专业平台和在线调解平台)的实质运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部门和单位对该部《条例》的宣传力度还不到位、不够深入,一些干部群众甚至连人大代表都不知道有这部法规。宣传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个别矛盾纠纷化解的主体履职意识不强,主动性不够,缺乏责任担当,工作中存在踢皮球现象。部分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有效性尚存有疑虑,选择诉前调解的积极性不高。

二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奖惩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对化解纠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样,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是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虽然建立了多元化解纠纷的体制和机制,但各化解主体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及时高效,信息交流不畅,资源不能共享,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汇总、分析和研判。规范分类和引导工作相对滞后,习惯于传统的单兵作战模式,各自为政,形成不了合力,目前联调互动缺少一个机构来牵头指挥调度。

四是经费保障有待进一步提升。基层非诉调解组织普遍存在经费匮乏问题,经费保障标准偏低,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纠纷化解质量和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县法院诉调对接的四大平台建设没有纳入财政预算。

五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村(社区)一级人民调解员因业务水平偏低、工作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化解纠纷,进而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减少自身工作压力,部分纠纷化解主体也存在这种现象。还有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乡贤、五老人员组成,虽然个人品德较好、威望较高,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比较缺乏,与新时期纠纷化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多元化解纠纷功能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宣传培训力度。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规划,把《条例》宣传纳入年度普法计划,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宣传《条例》精神内涵和重大意义,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知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对待矛盾纠纷,依法选择调处方式。

二要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奖惩措施。一府两院应当制定和执行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三要强化统筹协调力度。要深化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民联调等衔接机制建设,推动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作开展纠纷化解,构建专业化、一站式服务体系。要探索成立社会治理信息化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推进政府治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四个方面协同并进,实现治理资源由单一分散多元整合转变,要借助信息化指挥系统,把好矛盾纠纷源头关、监测关、控制关,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集中力量,联合化解。村(社区)要推进网格化管理服务,实现部门在一线联动、问题在一线处置、服务在一线开展,打通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

四是强化工作保障。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要求,把多元化解纠纷职责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常态化运作。要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条例》要求,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专项列支工作经费,要将法院诉调对接的四大平台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益性调解组织的补贴倾斜力度。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按照《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注重选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乡贤、五老等群体中选聘人民调解员。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坚持分级负责,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