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歙县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以王逸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于9月下旬赴许村、郑村、雄村等乡镇和徽州古城等地,开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深入了解各地徽州古建筑保护、安全管理、文旅融合开发利用等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条例》情况及意见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8年1月18日《条例》实施以来,在县政府的重视下,县文物事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在古建筑保护、安全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全县登记在册的3785处古建筑全部列为文物管理范围,落实分类保护,对价值较高、有特色的古建筑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以来,黄山市持续开展实施“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我县争取补助资金1500余万元,完成220余处古建筑的修缮和开发利用,撬动社会资本近1亿元投入保护工作。
(一)健全古建筑保护组织。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成立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导全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村成立相应的机构和民间保护协会,重点乡镇建立业余文保员队伍,负责古建筑的日常管护工作,逐步形成了县、乡镇、村、民间组织四级保护管理网络。
(二)加强文保单位申报认定。近年来,县文物事务中心先后完成了国家及省、市、县各批次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查和公布,全县289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已基本建立“四有”档案:有保护范围、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有保护标志。
(三)推进古建筑保护工程。一是持续推进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已完成220余处古建筑的修缮和开发利用。二是积极实施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文物古建筑保护工程。全县共有许村、棠樾和雄村3个国家传统村落列入名录,许村还入选全国首批实施的50个传统村落名单。三是实施重点文保单位专项工程。争取上级文保等资金近亿元,完成牌坊维修加固、古建筑消防提升、古桥保养维护、宗祠维修工程等古建筑保护项目12个,目前尚有6处国省保修缮及“三防”项目正在实施。
(四)活化利用古建筑。一是与展示基地打造相结合。依托有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如徽州府衙、打箍井街方士载宅等建成教育、文化展示基地,展示徽文化、徽派技艺和新安画派书画艺术。二是与民生建设需求相结合。结合整治修缮,将10余处古建筑辟为村卫生室、农民书屋、文化活动中心等,如将许村镇东升大社辟为乡贤馆、雄村镇义成王茂荫故居辟为廉政教育基地,苏村方氏宗祠等辟为农家书屋和文化活动中心等。三是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依托丰富的文物古建筑资源,积极打造牌坊群、雄村、许村等一批以人文历史为背景、以徽州民俗文化为肌理的精品景区,曹氏二宅开办歙县中国徽剧(班)纪念馆,敦睦堂修缮后辟为许村民俗展览馆等。
(五)强化古建筑管理。一是落实文保人员监管机制,选聘61名业余文保员对全县国保、省保单位等进行日常巡查,安排专人实行春节期间重点古建筑安全巡查。二是开展古建筑安全大检查,县文物事务中心会相关部门对200余处文保单位、文物景点等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是争取资金加大投入,实施徽州古城物联网防火平台建设及棠樾、许村等古建筑、古民居消防工程项目,对砖木结构文保古建筑和新增县保单位灭火器全部更新、更换。四是强化联合执法管理,县文物部门会同县公安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减少古建筑被盗、私搭乱建、擅自拆除和私自买卖文物古建筑及构件行为发生。
二、存在问题
我县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古建筑保护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意识有待加强。一是思想站位不高,少数部门和乡镇主体责任意识和属地管理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全民共同保护古建筑意识不强,未能从历史传承、文化沉淀的高度去认识古村落、古建筑的宝贵价值,轻视古建筑保护。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少数部门和乡镇、村对该《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到位、不深入,知晓率不高。三是部分乡镇、村监管不力,存在古建筑旁边野蛮施工、私自拆建房屋等问题,使古建筑、古村落周边整体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保护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古建筑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属地乡镇,管理职能交叉,工作合力不足。二是管理体系不顺畅,古建筑保护管理职责由县文物部门承担,但行政执法职能剥离,造成管理与执法之间职责履行不明确。三是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古建筑保护未纳入部门、乡镇考核内容,网格化管理存在短板,业余文保员队伍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部门和乡镇、村对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中存在问题认识不足、整改措施不够有力。
(三)保护措施不够有力。一是大型活动开展和影视拍摄对古建筑场地利用审批监管职责不清晰,场地利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情况。二是农村分散古建筑监管力量薄弱,未能做到保护全覆盖,部分砖木结构古建筑有害生物危害严重,陆续成为危房,维修难度大,利用率不高。三是多数古村落规划定位与徽州文化融合不深,存在同质化开发,“一村一品”特色未能体现;古村落基础设施落后,配套服务跟不上,影响开发利用。
(四)保护经费存在不足。一是保护资金严重匮乏。我县古建筑多为砖木结构,自然侵蚀和人为毁坏非常严重,虽然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仅能较好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文保单位;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县级文保单位和文物古建筑的固定保护资金仅340万元,县级以上其它文保单位保护资金全部依靠上级支持和专项资金申报,地方政府投入保护资金存在大量缺口。二是通过编制大项目争取地方债资金投入古建筑保护力度不足。三是专业人才不足,我县文物古建筑保护专业人才偏少,人员配置不合理,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薄弱,乡镇、村两级业余文保员配置严重不足。
三、意见建议
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要求,更好贯彻实施《条例》,使古建筑焕发生机,实现遗产保护与利用共赢,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大古建筑保护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创新工作思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引进古建筑保护专业人才,健全完善业余文保员队伍,确保古建筑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和提升管理。加强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古建筑保护意识。建立徽州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多级保护体系,健全古建筑保护档案,重视生物防治方法,依法开展保护、修缮、整治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开展和影视拍摄报备制度。强化考核运用,制定古建筑保护工作考核细则,把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作为部门、乡镇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创新保护模式和推进活化利用。分类构建古建筑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快速提取与互联共享,将文物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信息整合为统一体,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社区)的文物古建筑分级管理简化。增加古建筑平台展示,探索规范宅基地背景下的交易流程,结合闲置农房盘活增加古建筑保护路径。通过资金奖励、维修补贴、挂牌表彰等形式,提升群众参与古建筑保护的自觉性。拓宽古建筑保护融资渠道和利用渠道,编制项目争取地方债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合理利用和展示文物,使“文物活起来”,真正实现遗产保护与利用共赢。
(四)依法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古建筑领域的执法检查,加大不可移动古建筑的巡查和违法行为检查、查处力度,形成打击侵害古建筑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强化古建筑安全源头治理,重点关注古建筑法人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实施单位,确保文化遗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