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议2023年度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意见
2024年第3号
2024年7月9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财政局局长曹胡翠同志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3年度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关于2023年度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书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报告进行了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县国有资产的管理,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了国有资产的清理,特别是对全县交通、水利、城建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进行了清理登记,对全县文物资产进行实物登记,基本摸清了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整合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保障了各机关单位办公所需用房。开展了对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工作;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给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和经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县人大常委会指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管理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部分闲置资产需进一步盘活利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需进一步强化。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各乡镇政府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克服“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倾向,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对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在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后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对已处置或报废资产要作销账处理。有关单位对尚未办理产权的资产,要尽快与县资规部门对接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有效。各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及财务等人员调整时要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同时对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按照既不违背上级政策精神,又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费用原则,调整完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持续盘活闲置资产,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县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闲置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闲置资产进行分类盘活处置,如有经营价值的要采取公开出让、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加以利用;危房要作维修加固或拆除处理;地处偏僻地区的可移交当地乡镇或村级管理使用;要加大对文物和古建筑资产的保护力度,对有文化内涵的历史文物资产要结合旅游开发加以利用。要加大对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对已建成资产的维护管理力度,不断改善我县山区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条件。
(四)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县财政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全面管理责任,要做好对各乡镇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和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发挥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作用,做到在线上审批资产处置报告,提高管理效率;要安排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国有资产特别是文物资产的日常维护。县直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国有资产负主要管理责任,特别是原缫丝厂、化肥厂等重大复杂资产由主管单位(县移民安置事业发展中心、郑村镇)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闲置国有资产要积极主动与有关主管单位联系,尽快提出处置方案;要做好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扶贫及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管护。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审计监督范围。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国有企业要发挥政府划转的经营性资产的最大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请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在二个月内报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