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梅代军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1月6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梅代军、洪淦虎、凌群等3位同志辞去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梅代军同志的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洪淦虎同志的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