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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梅代军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1-23 16:41信息来源:歙县人大办 作者:歙县人大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2516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歙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梅代军、洪淦虎、凌群等3位同志辞去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梅代军同志的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洪淦虎同志的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