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职务变动,梅代军同志提出辞去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梅代军同志辞去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