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潘世华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歙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潘世华、吴小波、黄立辉等3位同志辞去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潘世华的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和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