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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及答复摘要(81-97号)

发布日期:2018-06-21 11:28信息来源:歙县人大 责任编辑:歙县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关于要求解决高铁建设遗留问题的建议

建议编号:81   建议代表:黄金明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合福、杭黄高铁的建设,方便了群众的出行,但也给沿线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不便。2018年杭黄高铁即将完工,高铁建设团队也会撤离地方,但高铁建设遗留的问题会成为群众的担忧,例如高铁临时用地的复垦、高铁建设便道的维修。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能够为群众解决后顾之忧。

 

主办单位:县高铁办   主要负责人:潘立军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杭黄高铁于2014年6月开工以来,沿线乡镇群众给予大力支持,工程总体进展顺利。现高铁主体工程接近尾声,解决高铁遗留问题提上议程。从今年初开始,我办即会沿线乡镇多次协调高铁施工单位着手临时用地复垦、高铁建设便道维修、水毁工程修复等问题,并于4月27日在富堨镇政府、6月13日在桂林镇政府召开高铁遗留问题协调会,通过多轮洽谈,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并于近期付诸实施。

    1、桂林至洪村口道路修复:由县交通局与中铁十一局、施工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施工单位按每公里40万元进行补偿,由县交通局进行修复;

    2、桂林镇镇内临时用地复垦:由施工单位按每亩1.14万元补偿镇政府,由镇政府稍后组织复垦;

    3、岑山至开发区路段凹陷处由施工单位近期负责维修;

    4、岑山水渠由施工单位于6月底进行清淤。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基本满意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建议编号:82   建议代表:江世文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社区管理迅速转向物业化管理,这一模式既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小区的和谐是整个社区和谐,社区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同和谐的基础,而物业管理水平又是体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2015年度,我县物业管理公司达到28家,2016年4月通报优秀等级的物业企业仅4家、良好的9家,管理的住宅小区40个,物业管理已涉及到千家万户。近年来,我县新小区不断崛起、大量老旧小区的综合改造、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随之而来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居民怨声不断,矛盾主要集中在物业费的收取及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上。因此,加强物业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一、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部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一些物业公司不能摆正位置,错误地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业主是管理对象。现实中,物业公司无视业主的正当权利和合理要求,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处理问题筒单、粗暴,经常与业主产生摩擦。如安保措施不到位,任由社会闲杂人员出入小区;对小区内乱停车、乱丢垃圾、涂画、破坏绿化带及赌博等社会陋习置之不理或相互推诿;对小区绿化维护、公共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对乱搭乱建现象无人制止,甚至无人问津;有的物业公司还通过改变小区内公共绿地通道的用途,增加收费项目,造成与业主间的矛盾。

    2、部分业主公共责任意识淡薄。业主尚未真正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业主群体素质、想法和做法参差不齐:一些业主社会公德缺失,在小区内养狗、养禽、种菜等,不愿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一些业主是从老旧小区或农村搬迁居住,无交费意识,或者父母居住帮助子女带小孩,子女外出务工,收物业费时均以子女回来再交,一拖了之;一些业主发生纠纷后不通过业主委员会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是怀着个人心理,对服务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一些业主购房后大量空置,普遍存在一种错误心态,即我没有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等,更多的物业费纠纷由此产生。

    3、开发商遗留问题加重了物业矛盾。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先于业主进驻小区,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物业费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一旦房屋在装修或使用时存在开裂、漏水等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将问题归结于物业公司,使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更加尖锐。如大铭山庄二期居民用电问题怨言很多且经常上访,至今开发商、供电部门未解决好,线路乱拉乱架,既不美观又不安全,导致业主不交物业费。

    4、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缺乏有力的沟通平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但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未能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真正行使好权利,担负起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未能真正体现民主性、代表性,往往以不愿得罪人的心态处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有的甚至根本就是不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也是造成当前物业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大量积压的原因。

    二、加强我县物业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加快推进规范化管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出台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细化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规范性文件约束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增加物业管理规范的透明度和实际可操作性,及时处理好物业管理的纠纷和矛盾。一方面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消除业主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及时处理和调解业委会、物管、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履行好对物业公司监管职责,受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及时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责令其整改或予以处罚。

    3、提高公共责任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宣传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宣传诚信理念,自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帮助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意识,争做文明市民。

 

主办单位:县住建委   主要负责人:黄  中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区管理是社区管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载体,属地管理是基础,综合执法是关键。

    一、合同当事人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联系的桥梁,负有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实施、配合居委会进行社区管理、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等职责。

    为享受更好的服务,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引进专业的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偿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保洁服务、车辆秩序管理、安全防范、维护保养等具体服务内容有明确约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是一个服务过程,不是工业企业,可以直接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确定质量。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常住小区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形成监督合力,实时、及时发现服务质量下降时,第一时间与物业公司沟通处理。

    二、加强属地管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有: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小区物业管理是个庞大的体系,涉及面广,只有落实属地管理,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有效结合,建立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方协作,相互支持,才能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以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为基础,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服务小区为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小区的物业服务,解决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通过合作分工,处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具体事务。目前,我委已拟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报县政府研究。

    三、综合执法进小区。小区管理关系着群众安居乐业、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需要行政执法的事情繁多,如小区内违规建设、违章搭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私搭乱接、毁绿种菜、散养家禽、私养宠物、店外套摊、噪声、油烟扰民、改变用途等等,不胜枚举,物业企业作为私营企业,不存在强制执法权,只能是劝阻和申请行政执法,而有关部门总认为小区围墙内的管理工作都是物业企业的职责,遇事消极怠慢、推诿扯皮,以致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形成恶性循环。

    我委将建立综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明晰流程,改变以往“围墙内外”执法不明的状况。

    四、引导物业行业规范发展。物业服务行业是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在带来专业服务的同时,也因各企业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一,服务水平高低不同,与业主产生了各种矛盾纠纷,我委将强抓物业企业品牌建设,积极引进综合实力强的优秀物业企业,让我县居民享受更好的服务。

    我委作为物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先一直以物业企业的

资质为抓手,规范企业服务行为。今年初,国务院取消了物业企业的资质,放开市场,给我委事中事后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新的秩序需要进一步摸索,我委也一直在为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形成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氛围而努力,希望打造部分优秀的品牌物业,为我县居民的生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不满意

 

关于全县城区红绿灯读秒器“归来”的建议

建议编号:83   建议代表:江世文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交通信号灯是交通指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语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与其他车辆与日俱增,交通拥堵现象在城区各路口普遍存在,而我县于2016年在全市创下先河,境内红绿灯读秒器全线关闭。期间群众在网络上多有反映,而答复理由都是关闭了读秒器,事故大大减少,那么杭州、合肥等大中城市呢?罚款到底是增加或减少多少呢?给老百姓的感觉是“扣分罚款大大增多”,群众知情权受影响。

    通过观察,小车驾驶员大多是不会闯的,闯黄灯也是极少数,大多数是无法被拍照的工程车和电瓶车闯红绿灯。

    交通信号灯的读秒功能是告知驾驶员提前做好准备,而我县城区红绿灯关闭了原有的读秒功能,要想在红绿灯路口不压线,司机必须在离停止线5米甚至更远、当绿灯闪烁着且不知剩几秒时就得刹车,否则压线的可能性非常高。这类情况,既大大降低了汽车在路口的通过率,又增加了车辆追尾的事故率。

    通过走访询问小汽车驾驶员,认为如果有读秒器,司机就会判断剩下的时间可不可以通过,这样就会减少不必要的处罚,更重要是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为此,建议全县城区红绿灯读秒器“归来”,理由是:一是不能以偏概全,部分驾驶员闯黄灯不可以代替全体驾驶员违规,致使大多数人利益受损。二是红绿灯读秒器能给驾驶员通过“读秒”的方式,提前判断红绿灯切换时间而做好相应准备,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三是在倒计时红绿灯下,驾驶员在红灯快结束时,就可以提前放手刹、挂挡,从容做好准备,以便绿灯时很快起步,这样不仅确保安全,还能节省时间,在一个绿灯里让更多的车辆通过路口,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车辆拥堵现象。

 

主办单位:县公安局   主要负责人:吴  刚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根据您的提议,已开启全城的信号灯倒计时读秒器,在运行期间,交管大队将密切跟踪事故发生量,实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将城东路至桃源坞歙中安置区路段及原县医院至紫阳书院新开道路路段纳入市容常规保洁范围的建议

建议编号:84   建议代表:汪克莉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城东路至桃源坞58号县中安置区路段,长约180米,宽7米;新开辟的原县医院至紫阳书院路段,长约130米,宽5米。以上两路段虽是连接居民区的道路,但从道路规格、来往车辆及人流量来看,应属主干道,自通行以来,道路硬化及亮化均已完成,但一直未配备清扫保洁员,路边杂草丛生,道路两侧生活垃圾星星点点,周边居民意见很大。                                                               

    为巩固全省文明县城创建成果,建议: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城东路至桃源坞歙中安置区路段及原县医院至紫阳书院新开道路路段纳入城市管理保洁范围,设置专人清扫保洁人员,实行全天候保洁。  

 

主办单位:县城管局   主要负责人:凌  晖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你提出的建议,徽城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3月4日向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徽政【2017】67号《关于请求为城东路至桃源坞歙中安置区路段及相关路段安排清扫员的报告》,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转办单(秘字129号)批示精神,我局立即安排人员对上述路段进行实地查看。

    徽城镇城东路至桃源坞58号县中安置区路段(县中操场后)及新开辟的原县医院至紫阳书院路段,是县中安置区建设和原县医院改建后的新建道路,道路保洁总面积4580平方米,设置垃圾房2座。该路段过往行人和车流量多,功能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应纳入公共市政清扫保洁范围。

    2017年3月31日,我局向县政府递交了歙市容【2017】2号《关于将徽城镇城东路至桃源坞歙中安置区路段及相关路段纳入公共市政清扫保洁范围的请示》,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单(秘字第167号)精神,我局已于2017年5月1日,将城东路至桃源坞歙中安置区路段及原县医院至紫阳书院新开道路路段纳入市政保洁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督促清扫保洁承包单位做好该路段的日常保洁,确保路面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尽快将四连车队整体资产移交给徽师的建议

建议编号:85   建议代表:吴东北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根据2003年12月15日歙县政府办第76号会议纪要《徽州师范升格扩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2003年12月18日,我校与歙县长运公司签署360万元买断县四连车队整体资产的协议。后因企业改制未及时履行。2004年2月23日,歙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六号《县长运公司改制协调会议纪要》、2005年8月2日县政府《徽州师范扩建事宜会议纪要》议定,由县交通局作为长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与徽师签订协议:将原长运公司歙县四连车队评估范围认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包括室内外、地上地下的生活设施一次性有偿转让,总价360万元,分两次付款:第一次是原长运四连车队评估认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给徽师,徽师支付180万元给县交通局;第二次是歙县交通局将原四连车队的仓库、房屋等所有建筑空间收回,同时居住在四连车队里的人员、修理车间全部搬出,双方交接后,徽师再付180万元。

    合同要求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移工作。在原长运四连车队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给徽师、徽师支付了180万元给县交通局后,由于歙县交通局未能及时搬走汽车修理车间,并未妥善安排好部分职工住房问题,至今也未把四连车队整体移交给徽师,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

    徽师曾分别于2005年5月31日和8月1日,2006年2月20日,2007年6月1日,2008年4月1日,专题请求歙县人民政府解决履行收购县汽车四连车队整体资产中存在的车间、少数住户未搬迁问题,县委、县政府也责成相关部出面协调,近几年,我校多次与县交通局协商沟通,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2016年,市审计局对徽师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建议歙县人民政府专题研定四连车队资产整体收购存在的资产未完全移交的问题。鉴于这件已遗留十余年的问题已影响了徽师的校园改造建设,恳请歙县人民政府出面予以解决。

 

主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负责人:洪筱明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徽师曾多次专题请求县人民政府解决此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我局办理。但四连车队整体资产搬迁中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造成少数住户未搬迁,影响整体资产移交。我局多次派员与原四连车队负责人协商未果,县政府也责成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均没有结果。

    为解决四连车队整体资产移交问题,我局将结合歙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四连棚户区改造,待改造结束后,及时协商解决资产移交事宜。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基本满意

 

关于加强北岸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建议

建议编号:86   建议代表:庄勤利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北岸镇大型水厂始建于2009年,属招商引资企业。现承担着北岸镇公路沿线5个行政村近5000户,徽城镇3个行政村800多户的供水,总用水人口已接近2万人。水厂座落于北岸镇七贤村,取水口位于棉溪河内,净水工艺先进,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距水厂取水口上游约2公里水域,即属霞坑镇域范围,是北岸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该地段有洪琴居民区、砂石加工企业、养殖大户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生活垃圾、污染物倾倒或直排入河道,影响水源水质安全。

    歙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座落于霞坑镇洪琴村棉溪河道边,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在清洗加工砂石过程中,大量泥浆石粉等随水体排入紧邻河道的土质简易沉淀沟池,无任何防漏、防渗、防溃坝措施,且有大量污染物堆积河道附近。洪琴村及山后组有几户养殖大户,污水排放处理不达标,以上诸如此类,对下游群众安全饮水构成威胁。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卫生,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操作难,需要政府和各部门紧密配合。目前,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权限、责任分工、处置办法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都相关、全无责”的状况。虽然,乡镇作为北岸水厂水源保护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管理责任,但是缺少执法权限,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劝说、引导工作,很难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导致管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

    建议由县政府牵头,明确环保、水利、农业、公安、国土和工商等部门职责,落实当地镇政府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和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相关各村协同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按照《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立起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联合工作制度,以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为核心,形成环保统一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责、紧密协作的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确保北岸镇、徽城镇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主办单位:县环保局   主要负责人:宋德志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5月27日上午县水利局会同北岸镇、霞坑镇政府实地进行了调查。经查:“歙县北岸镇洪琴石料厂”注册名为歙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位于霞坑镇洪琴村,注册号为34102100016487,法人代表为王乐超(浙江温州人),公司现管理人为鲁云林(浙江温州人)。自2011年8月以来该公司以砂石加工出售,加工料石来源为矿山开采,办有采矿许可证,其有效期至2018年3月,加工场地河边建有污水处理池,上了污水处理设备(泥浆分离设施),但平时加工时污水处理设备不运行,生产污水排入污水池中沉淀,由于污泥堆积,污水池容量小易漫坝入河。因该加工点位于北岸水厂上游约2800米,处于北岸水厂二级保护区内,2017年5月16日县环保局、水利局和霞坑镇已对其进行查封,并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歙环查扣字【2017】005号),企业承诺自行拆除砂石加工设备,按县发改委《关于云威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备案的批复》意见自行关停转型。现该公司已重新注册为“歙县云威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拟转型从事新型生态旅游开发,现已开始平整场地等前期工作。

    7月4日,县环保局会同水利局、北岸镇、霞坑镇对该企业再次现场检查,发现查封封条完好,无加工生产迹象。现场要求该企业加快转型步伐,加强对污水厂堤坝巡查,防止溃坝,妥善处理原生产加工废水。旅游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在二级保护区内实施。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对昌溪旅游资源经营权进行收回的建议

建议编号:87   建议代表:胡清华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昌溪古村落旅游经营权于2009年承包给黄文宇经营,但多年来昌溪旅游的发展停滞不前,请求县政府收回昌溪旅游经营权。其理由如下:

    1、黄文宇承包昌溪旅游资源经营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进行打造。按合同约定2009年至2012年,经营者需需投入2000万元以上,但到目前为止只投入180余万元,违反合同约定;

    2、黄文宇所在的公司,对昌溪旅游管理严重缺失,没有对景点进行有效的管护,连最基本的保洁也未做到位;

    3、拦路收费对昌溪乃至歙县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4、现昌溪2A景区已摘牌,已不适合再进行收费管理。

 

主办单位:县旅委   主要负责人:毕维鹏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县委县政府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力度,决定对一些“僵尸”景区和经营不善景区,通过“腾笼换鸟”、合作开发等手段,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好整合文章,进一步理顺全县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如,徽州古城、新安江山水画廊和雄村景区,目前,已引进省广电投集团战略重组进行合作开发;许村景区,正与广东奥园集团合作,阳产,市文投已成立相关工作组,地质灾害点综合治理方案正在编制;昌溪、水竹坑等景区,拟收回经营权重新开展招商。

    目前,我委正在积极主动与安徽出版集团对接之中,安徽出版集团与安徽文投集团、安徽省安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高新投公司、黄山市牯牛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建了黄山市牯牛降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黄山牯牛降景区战略重组后,将来我县昌溪景区实地考察并洽谈收购重组事宜。该公司初步设想对牯牛降景区主要从自然风光上做文章,对昌溪景区主要是从人文上做文章。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将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建议

建议编号:88   建议代表:汪红章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电动自行车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新生事物,所需能源是电,随时随地一根电线就可以充电。建筑是遗憾的艺术,受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很多现在看来配套不全的老旧小区,因为考虑到充电设施,很多小区业主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都是从家里拖根电线垂挂室外,这种蜘蛛网式的现象一是有碍观瞻,二是带来安全隐患,业主的基本需求与安全,文明创建发生冲突后,堵不是问题,建充电设施是当务之急,建议政府把建设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每年有计划的建设一部分,进行满足业主的需要。

 

主办单位:县住建委   主要负责人:黄  中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目前我县电动车已成为家庭必备品,电动车保有量很高。对于小区住宅用户来说,电动车充电已成为困扰居民的一大难题。通过窗户放线接插板给电动车充电的情况随处可见,安全隐患也较大。对此,我委将在以后小区改造的过程中,将公共投币电动车充电设施纳入同步考虑,并在建成后将相关设备移交业委会或社区进行管理,以解决小区居民电动车充电困难的问题,同时消除安全隐患。

办理类别:D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取消2016年12月开始的对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设置购买条件的建议

建议编号:89   建议代表:安  静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从2012年5月份开始,歙县所有的建设项目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参保花名册到县人社局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比较容易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工伤事故,所以作为企业,我们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意愿和积极性很高,有些企业在购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的同时,购买商业险作为补充,企业和工人都感到安心。但是2016年12月1日开始,县人社局规定建设工程须经交易中心备案才能购买工伤保险。但是我们有很多项目是不用经过交易中心招投标,比如一些房地产、厂房等私人项目。所以这一规定给建筑企业购买工伤保险设置了障碍,因为不经过交易中心招投标,交易中心不给备案,不能备案就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同时不能购买社保中心的工伤保险就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对建筑项目的推进和建筑企业有很大的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人社部、住建部[2014]103号文件第一条: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保中心规定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备案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和上述法律条款有所背离。

    在此提请有关领导部门,恢复原来购买工伤保险的条件,不要设置门槛,让企业和农民工安心工作、放心工作。

 

主办单位:县人社局   主要负责人:江勇民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了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国家专门制定了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按照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县住建委《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建管字【2012】128号)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办理建筑工程时,应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工伤保险缴款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保,避免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人社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第九条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时,需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我局一直坚持对广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伤保险工作,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时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这既是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的要求,也是保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施工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权益的必要保障。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适当提高失地保障标准的建议

建议编号:90   建议代表:巴锡龙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县城周边农民为了我县经济发展,耕种土地被政府征用,农民失去土地,心中不安,社会保障经费过低,望政府高度重视,不要忘记失地农民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现在城镇低保每月也有400多元了,而失地保障金还是2013年调整过一次,目前到龄后还是120元,标准实在太低。

    近年来,政府一直未过问过此事,望政府高度重视,强烈建议适当提高失地保障金标准。

 

主办单位:县人社局   主要负责人:江勇民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随着我县经济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县被征收(用)的土地不断增多,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愈来愈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基本生活保障。2009年3月28日,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9】18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该办法出台后,对全县2009年3月28日以后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了应保尽保。

    截止2017年5月,已有15079人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畴,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其中,6290人已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保障标准为每月140元。

    目前我市其它区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黟县300元、黄山经济开发区160元、屯溪区160元、徽州区160元、黄山区150元、休宁县140元、祁门县140元。我县在实施过程中,已两次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11年7月由10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2013年7月由120元/月提高到140元/月。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总体待遇水平偏低的现状进行调研。我局将根据市局的要求和部署,提请县政府研究,适时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补助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要求提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

建议编号:91   建议代表:黄金明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目前,我镇江村、吴川、潭石、桂林等村涉及大量征地拆迁任务,很多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成为失地农民。政府出台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得到群众的肯定和赞赏。但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每月140元的补助标准已无法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希望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适当提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加切实的保障。

 

主办单位:县人社局   主要负责人:江勇民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随着我县经济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县被征收(用)的土地不断增多,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愈来愈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基本生活保障。2009年3月28日,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9】18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该办法出台后,对全县2009年3月28日以后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了应保尽保。

    截止2017年5月,已有15079人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畴,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其中,6290人已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保障标准为每月140元。

    目前我市其它区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黟县300元、黄山经济开发区160元、屯溪区160元、徽州区160元、黄山区150元、休宁县140元、祁门县140元。我县在实施过程中,已两次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11年7月由10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2013年7月由120元/月提高到140元/月。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总体待遇水平偏低的现状进行调研。我局将根据市局的要求和部署,提请县政府研究,适时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补助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将绩效工资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建议编号:92   建议代表:吕彦菊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2016年因国家政策调整将住房公积金由原先个人工资的20%下调为12%,但在我县基层卫生系统,现在工资分为阶段性发放,如平时每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及单位工作需要值班费、加班费,还有年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而绩效工资又在平时发放60%,在年终通过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的40%,现在存在的情况是我们的住房公积金测算方法为:仅仅是按上一年度基本工资的12%计算。(我们工资最高工龄最长的主治医师公积金一个月才400多元),也就是年终的奖励性绩效、目标考核奖、双拥、年休假以及加班费值班费全都没有纳入测算范围。

    建议:

    希望能将年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目标考核奖,年休假补助,加班费,值班费等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测算,或一年一次性补缴,以提高基层卫生系统人员的待遇!

 

主办单位:县卫计委   主要负责人:董  钢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一、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绩效工资的60%)由财政通过支付中心按月发放到个人帐户;月发放的工资数均有各单位按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有关文件、时间节点、调整比例给予足额纳入公积金测算并上报农村会计核算中心通过国库支付代缴公积金中心。

    奖励性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绩效工资的4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后发放,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供给政策已将乡镇卫生院编内在职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乡镇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由公共预算安排。

    二、您提出的还有目标考核奖、年休假补助、加班费、值班费等收入纳入住房公积金建议。

    为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基层医药卫生院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提高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落实考核,明确激励。结合财社【2015】197号(关于印发歙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各单位执行多劳多得,根据年度收支结余及结余的计提比例发放奖金,且奖金可根据单位职工所在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业绩等相结合来体现激励分配。为了医院的健康发展,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发放奖金,而不影响未补缴公积金福利。奖金的发放已体现单位对职工的福利。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增加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建议

建议编号:93   建议代表:汪克莉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社区工作千头万绪,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些原来的政府或职能部门承担的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也下到社区,社区服务的项目范围越来越广,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应来说,社区所需经费越来越多,县财政按照每个社区每年壹拾伍万元标准发放社区工作经费(含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一切开支在内),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连正常的开支都无法维持。按目前徽城镇社区7名工作人员来测算,工作人员每年的工资加社会保险费3万元就需要21万元,再加上水电及电话等其他必要开支,可想而知,目前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社区建设的需要。

    建议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考虑,增加社区工作经费,以稳定社区工作人员队伍,更好地开展社区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我县美丽社区建设稳步发展。

 

主办单位:县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潘凯义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一、我县新安、新路街等10个城市社区全部隶属于徽城镇,县财政每年安排社区补助资金150万元,社区人员的工资、社保金及办公经费等资金由徽城镇负责统筹安排。

    二、2017年4月24日印发了《歙县2017—2021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区补助资金标准,城市社区补助安排了200万元,即徽城镇10个社区补助20万元/个/年。

    三、城市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工作非常关注。2017年5月16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民基【2017】11号),明确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津)贴及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五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参照现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同类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和正常晋升,总体待遇水平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确定。最近县民政局、徽城镇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正在紧锣密鼓地测算和起草实施方案,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研定。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建议

建议编号:94   建议代表:张  敏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随着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重心逐渐下移,一些原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逐渐趋向社会化,分离到社区;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进入社区,许多“单位人”转为“社会人”,使社区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是在职能转换中,原先承担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并没有相应让出财政的投入。据我们统计,歙县城市社区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规定了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和协助协商事务就达51项,而在社区具体事务操作中,徽城镇所辖十个社区居委会要承担民政、计生、人社、住建、公安、司法等25个部门近140余项为民服务事项,一方面使社区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呈行政化倾向,社区自治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社区工作者疲于应付,投入党建工作的精力较少,更无精力思谋社区服务。社区财力、物力匮乏的情况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由于人员配备不足、资金投入力度不够、管辖内容过多,极大地影响社区建设推进。

    建议由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凡有专项业务经费和有专项收入的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工作时,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向社区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将原来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采取项目委托、契约管理、费随事转的方式,交给社区来完成,并根据社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公共服务事项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要认真梳理自身的职责任务,明确政府必须直接提供和可以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将那些能够交给社区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公共服务项目拿出来,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交由社区来做。就目前来说,政府各部门可将一些公益性强、社会需求量大、直接面对困难群体的服务项目逐步实施向社会组织购买,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在明确购买事项基础上界定具体内容,如养老服务,就是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等机构,向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镇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镇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主办单位:县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程根银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社区事物越来越繁杂,越来越重要。我县一直高度重视社区工作,今年县财政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将社区工作经费由15万元/年提高到20万元/年,同时要求徽城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加大对社区补助力度,民政部门亦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将一些带有政府职能的工作任务下移到社区,加大了社区的业务量和费用,可能导致现有经费仍难以满足社区日益膨胀的工作需要。

    为解决上述矛盾,我们认为:一方面,对于部门将一些带有行政职能的工作下移,相关部门应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如我县目前已将基本公共卫生、公共就业、公共文化等部门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区实施,并向社区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必要的也可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各社区也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经费,如通过兴办服务业创收、争取驻地单位的经费支持等方式筹集收入。

    关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根据《黄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黄政办【2014】3号)等文件规定,我县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先由县直相关部门会财政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履职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各部门制定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各社区可将承担县直相关部门的服务事项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申请。县财政会相关主管部门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和社会承接机构培育发展等情况,确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委托、契约等方式,交给社区或其他社会机构来完成,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给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相信随着我县财力的逐步好转,社区经费也将随之逐步提高。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请求县政府将三阳镇列入失地保障范畴的建议

建议编号:95   建议代表:王自福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徽杭高速贯穿歙县三阳镇的高峰、三阳、中村、叶村、竹铺及岭脚六个村,在1998年—2004年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涉及到农户约900户,面积约850亩(舍弃土场)。2014年10月动工新建的杭黄高铁又贯穿三阳镇的高峰、三阳、中村及叶村四个村,红线征地164亩,弃土场征地923亩,涉及农户约450户,其中绝大部分为水田和茶园。明年将在三阳镇实施的两个重点项目[三阳集镇外环段(高铁站连接线)改建工程和三阳新镇区]又要征地387亩,涉及农户约180户,基本上为水田,造成部分农户出现失地现象,特别是叶村、中村和三阳三个村有的农户失地严重,影响到农户的日常生产生活,为此,请求县政府将三阳镇列入失地保障范畴。

 

主办单位:县人社局   主要负责人:江勇民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县县委、县政府依据省政府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于2005年6月率先在全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出台《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歙县徽城镇城市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歙县东方绿洲植物园项目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2009年3月28日,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9】18号),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该办法出台后,对全县2009年3月28日以后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了应保尽保。

    三阳镇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时间为1998年至2004年,当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安置政策,尚未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对2005年以前实施征地(包括徽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的失地农民,我县都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畴。

    根据省民政厅皖民地函(2015)484号文件精神,2015年12月3日撤销三阳乡设立三阳镇。我局将依据《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9】18号),对2015年12月3日以后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应保尽保。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要求增大狮石乡移动基站发射功率的建议

建议编号:96   建议代表:汪财生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随着通讯网络的普及,近几年县移动公司在地处深山的狮石乡先后建起了3处移动基站,大大方便了山区群众对外联系和交流。但由于狮石地理环境复杂,居住分散,现有基站瓦数可能偏低,导致全乡(除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绝大部分村组移动信号不能完全覆盖,给全乡干群的生产生活、工作交流和与外界联系及应急救灾等带来极大不便。为此,根据广大干部群众要求,建议县政府协调县移动公司在狮石乡原基站功率的基础上再增大信号发射功率、配置全方位移动信号天线,以满足深山群众生产生活、工作联系等通讯需要。

 

主办单位:县移动公司   主要负责人:林云辉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收到建议后,我公司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覆盖狮石乡的3个站点进行了核查,基站信号功率已经抬升至最高。您反映的信号覆盖较差的区域,经核查确定,主要是浙江省交界区域的部分自然村(狮石潘家12组、14组、15组等)。鉴于贵地区地理环境复杂,山体遮挡严重,人员居住分散,现有的网络优化手段无法解决几个小组的弱覆盖问题,需要在当地建设基站方可解决。2014年7月15日,由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共同出资的“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于2014年9月11日将“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式更名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塔公司成立运营以后,电信、移动、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的基站铁塔和杋房均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电信、移动、联通三空电信运营商已无权限单独建设基站。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由狮石乡政府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提交建站申请,我公司将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完成基站基础建设并验收通过后,积极向上级部门提交站址租赁申请和基站设备资源,尽最大努力让狮石地区更多的百姓用上移动手机。

办理类别:B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

 

 

关于要求改建外窑山公墓道路的建议

建议编号:97   建议代表:李继良

代表建议主要内容

    根据郑村东方绿洲植物园、徽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需要,郑村、潭渡外迁坟墓至外窑山2200余棺。2014年由县民政局批准,又在该处新建了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10亩,主要服务向杲、郑村、潭渡三个自然村1万余人口,目前,该公墓一期、配套进入墓区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均已建成投入使用。按照镇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该处公墓为上述三个行政村倡导的大型综合公墓区。近几年来,随着循环经济园区快速发展,原由郑村路口铁路涵洞的进山道路已改为企业厂房,新建园区道路至公墓山脚1835米,给村民出殡灵柩抬送带来了极大不便,也给殡葬管理埋下了隐患。就进入陵园改道问题,当地村民多次向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反映,因不符合循环园区规划被否定。

    郑村镇地处城郊,是县城“西进”战略的重要节点。近年来,随着县循环经济园区快速发展,呈歙旅游公路、慈张线拓宽改造、高铁等相继贯通,滨河花园、泊仕庄园住宅小区以及检察院等政务新区陆续投入使用,城乡面貌、城镇化水平日益提升。依托国家5A景区牌坊群·鲍家花园平台,旅游业亦呈快速发展趋势。但由于新建公墓路远,造成了当前部分逝者不合规安葬,不仅占用了林地、耕地,也影响旅游景观以及后续发展,部分坟墓面临二次甚至多次外迁,不仅花费了人力物力,也影响了群众感情,部分群众已扬言要集体上访或到园区阻止项目施工,被当地政府、村委会制止。

    一味地“堵”无法根治问题,目前,郑村涵洞进入园区道路后,有一处直接进入陵园的空地未动工,经了解,该地块已安排佳佳化工企业。提议在该地块边缘新建一条约2米宽道路,既方便村民送葬,同时也有利于殡葬的规范化管理。

 

主办单位:郑村镇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江志伟

办理答复主要内容

    外窑山公墓服务于郑村、向杲、潭渡三个行政村,公墓建设涉及民生,意义深远。由于循环园区建设需要,现已对进入墓区道路等市政设施进行了统一规划建设,虽进入墓区道路需绕行造成里程增加,但改道涉及歙县经济循环园区规划调整。歙县经济循环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经信委委托安徽省化工设计院和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经市政府(黄政函【2014】102号)、县政府(政秘【2010】158号)批准实施。目前基础设施道排工程已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实施完成并经县项目领导组验收、交付使用。

    您领衔提议改道进外窑山公墓,即新建一条约2米宽道路直接进入公墓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也不在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范围,而且送葬时沿途燃放烟花鞭炮,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考虑到郑村、杲向、潭渡三个行政村送葬从现在的园区道路至公墓山路途较远,费用开支大。2017年7月10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从2017年8月1日起凡是经循环园区进入外窑山公墓的,政府给予500元/棺补助。此款款年终以村为单位统计造册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拨付至村;同时要多渠道加大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力度,倡导移风易俗,提高火化率,减轻送葬负担。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郑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办理类别:A类

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满意